郑某以承包桐柏某住宅楼水电安装工程为由,收取合伙人李某的投资款和借款共计15万元,并向出具一张《证明》,后该项目未能实施,李某的投资款和借款,郑某一直未还。多次讨要无果后,李某将郑某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后,郑某拒履行还款义务。
2024年10月18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执行法官也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督促其主动履行,并告知其不履行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
2024年11月20日,被执行人郑某于被拘传至法院,仍坚持推诿称这笔钱应由工程发包方负责返还。做足了“功课”的执行法官告知郑某,包含李某投资款的工程保证金,已被其他合伙人转为借款借出,涉事案件也已在执行当中,工程已不具备施工的可能,以工程未结算为理由拒还李某钱款抗辩不成立。
眼看躲不过去,羁押室内的被执行人郑某不再强词夺理,随即用手机转账给申请人李某部分钱款,剩余部分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双方沟通后,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