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盗窃他人财物 领刑11年罚金2万

  发布时间:2010-07-19 15:47:58


4个月的时间内,多次疯狂盗窃,金某将自己送进了监狱。719日,41岁的金某被唐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1019凌晨,金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到唐河县城人民路中段某羽绒服店,撬门入室,盗走“波司登”羽绒服174件,价值56871元。后经查明,自200910月至20101月,金某单独或伙同他人携带自制的撬锁工具,趁夜深人静之际,先后在唐河县城区内盗窃作案五起,盗窃羽绒服、万用角铁、副食品等物品总计价值70844.50元,破案后大部分物品追回退还受害人。

唐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金某归案后认罪较好,所盗物品大部分已追回,没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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