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 11月27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南阳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审理一起自行车撞伤行人导致行人重伤身亡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损失395549.20元。
8月13日,被告人郭某骑自行车沿镇平县卢医镇村村通道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刘某家门口处时,与行人郝某相撞,致使郝某受伤。8月21日,郝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郭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郝某符合重度脑损伤后多脏器衰竭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郭某赔偿各项损失445549.20元。
庭审中,法官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被告人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判令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395549.20元。
庭审结束后,刑庭副庭长杨婷婷给在校师生现场普法,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驾驶人,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伤害,也有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不要以为骑自行车就与交通肇事罪无关。
“骑自行车出现事故,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我是第一次听说,以后我骑车的时候,一定会减速再减速,我也会把这个案件告知我的亲朋好友,让他们遵守交通法规,保护好自己,也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一名学生说道。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