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9日,新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被告张玉梅于2010年12月30日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000元,剩余7000元原告放弃。
2008年3月24日,被告张玉梅的孙子有病,张玉梅让原告张春荣(系被告的嫂子)驾驶三轮摩托车将其孙子送往医院就诊,在送往的途中,因原告张春荣驾驶不慎,三轮摩托车翻在公路沟中,致使原告受伤。为此,原告到新野县人民法院、南阳市骨科医院就诊,后因医疗支付问题,原、被告发生争执。2008年6月18日,经五星镇民调委员会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500元,被告已支付13500元,剩余12000元被告定于2008年12月30日以前全部付清,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
经过我院多方面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了以上协议,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使双方和好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