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11月27日上午,镇平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南阳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审理一起骑自行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损失395549.20元。
今年8月13日,被告郭某某骑自行车,沿镇平县卢医镇村村通道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刘某某家门口处时,与行人郝某某相撞,致使郝某某受伤。8月21日,郝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郝某某符合重度脑损伤后多脏器衰竭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郭某某赔偿各项损失445549.20元。
根据被告郭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判令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损失395549.20元。
近年来,在校未成年学生因超速、超载、违反信号灯、不戴安全帽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新闻屡见不鲜。通过此次庭审活动,让学生们知道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希望他们引以为戒,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③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