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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琪文)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抢黄灯”轿车与“闯红灯”摩托车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有交通违法行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陈某驾驶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某交通繁忙的十字路口时,由于不想停车等待,黄灯亮起时越过停止线继续行驶,不料撞上一辆自西向东左转弯并且闯了红灯的二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吕某、乘坐人王某受伤。经鉴定,吕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王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队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陈某、吕某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认定陈某、吕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吕某、王某对该认定结论不服,诉至法院。吕某、王某要求陈某以及承保陈某所驾轿车的保险公司赔偿吕某、王某各项损失20余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不当,吕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陈某及保险公司应对吕某、王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吕某、王某应对自身损失承担70%的责任,一审法院根据该责任比例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吕某、王某18万余元,陈某赔偿吕某、王某4万余元。吕某、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承办法官罗军仔细查看了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确认了陈某所驾车辆在黄灯亮起后才越过停止线。经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认为陈某的“抢黄灯”行为与吕某的“闯红灯”行为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交警队认定二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是正确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改判保险公司赔付吕某、王某18万余元,陈某赔偿吕某、王某近6万元。
法官提醒:黄灯亮时尚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如果越线继续行驶,交警部门并不罚款、扣分,但这只是一种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并不代表“抢黄灯”是合法行为。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才能保证人身财产安全,避免陷入民事纠纷。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