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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琪文 通讯员 张莹)日前,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狗咬伤人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2024年8月,李某在小区内散步时被王某饲养的比特犬咬伤,而后王某将李某送至医院并支付了5380元医疗费。李某出院后将王某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091.46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杨雪营在审理该案的责任划分时,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只名录》并综合考虑了多个因素,认为王某所饲养的比特犬属于禁养犬,因此王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审理过程中,为降本增效,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先行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除了已经支付的5380元外,再赔偿李某3500元。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