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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韩晓丽)帮同行代卖玉货,不料却引来麻烦。日前,镇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一起因代卖玉货发生的纠纷,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
王某和赵某均在镇平县石佛寺镇某玉器市场摆摊经营玉货生意。今年5月,王某外出有事,就把其4件玉货放在赵某的摊位上,让赵某代为售卖。期间,刘某购买了这4件玉货,并向赵某支付货款2万元。赵某告知王某货已售出并将货款转给了王某。
今年8月,刘某因直播需要,将该4件玉货拿到玉石检测中心进行质检时,被告知不能为该4件玉货出具证书,刘某便找到赵某,以玉货质量问题要求赵某退货退款,可赵某称只是帮王某代卖,已经把全部货款转给了王某,退货退款与自己没有关系。
刘某又找王某要求退货退款,王某称刘某对玉石质量的理解有误,货已经售出数月,不同意退货退款,三方因此产生争议。刘某以购买的玉货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把赵某、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何杨传唤赵某、王某,王某认为售卖给刘某的玉货质量没有问题,买家以不能出具证书为由就要求退货,这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但为了不对赵某造成影响,王某同意退一部分货。但刘某坚持要全部退货,双方为此互不相让,调解陷入僵局。
何杨即按程序开庭审理,经法庭释明,刘某仍坚持以与摊主赵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来主张权利,并申请对案涉玉货的品质进行司法鉴定。
庭审后,何杨耐心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抓住双方当事人仍愿协商解决的心理,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最终,王某与刘某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退回王某部分玉货,王某退回刘某部分货款,刘某不再要求赵某承担责任。签署调解协议当场,刘某、王某均履行了各自义务。
何杨提醒:生活中,受托人接受委托代为购买或出售商品的现象较为普遍,受托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和指示妥善处理事项。委托代卖会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责任根据合同条款和代卖人的行为确定。在签订委托代卖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可能的纠纷。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