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 报道:宠物店里“撸猫”被抓伤,法院依法判决—— 宠物店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4-12-16 08:52:00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李亚瑾)日前,6岁的乐乐(化乐)在宠物店“撸猫”时,被猫抓伤,责任由谁承担?店内的免责声明是否能真的免责?日前,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在店内“撸猫”时受伤而引发的侵权纠纷。

    事发当日,6岁的乐乐在母亲的带领下到宠物店消费,在“撸猫”时被宠物猫抓伤,后花费治疗费1500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乐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将该宠物店诉至法院,要求宠物店赔偿乐乐的治疗费用。

    被告某宠物店辩称,店内已张贴“造成损害责任后果自负”的告示,告知“撸猫”的各种注意事项,原告到店内“撸猫”就视为接受了告示中约定的条款,被告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经营者作为饲养宠物的管理人,利用饲养的宠物作为卖点吸引消费者,应当保证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的人身安全,同时对店内所有宠物承担管理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某宠物店未举证证明系因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故某宠物店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该宠物店在店门口张贴的免责告示,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不得以此主张免责,且对于未成年消费者来说,经营者的注意义务更高。故对被告宠物店辩称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不应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认可。③1

文章出处:2024年12月16日《南都晨报》C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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