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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姜燕)赵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致残,伤残鉴定不久又在诉讼中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如何选择?日前,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年5月,孙某驾驶货车与赵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赵某受伤。经事故认定:双方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赵某经诊断为创伤性休克等,住院及康复治疗共计225天,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今年8月15日,赵某起诉孙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共计91.12万元。14天后,赵某死亡,经尸检鉴定,赵某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遗留不良的生存状态,并发肺部感染,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损伤与其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其妻子、长子、长女作为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被告孙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孙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赵某在住院治疗期间,保险公司已赔付医疗费21.36万元。
赵某死亡后,法院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需要考虑参与度,结合鉴定意见、赵某事发前的身体状况、事故原因力大小,酌定损伤参与度为95%。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0.98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