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报道:拒绝暧昧聊天 主播被索赔 法院:驳回传媒公司诉求

发布时间:2024-12-20 16:58:14


   □河南法治报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陈立丽 郭宵

    身边的事儿

    2023年2月,原告某传媒公司(合同甲方)与被告段某(合同乙方)签订了一份《主播艺人经纪合同》,被告段某签约后便根据原告某传媒公司的安排进行直播。在直播过程中,原告某传媒公司对被告段某进行指导,要求其在直播间通过话术与网友互动,进行暧昧聊天。被告段某家人发现后极为不满,引发家庭矛盾。为挽救家庭,被告段某提出与原告某传媒公司解约,原告某传媒公司不同意解约,被告段某遂于2023年11月开始停播。今年3月,某传媒公司以段某违约为由,向邓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传媒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段某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被告段某予以认可,该解除行为系双方当事人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某传媒公司主张违约金10万元的诉求,原告某传媒公司与被告段某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要求,并有权要求赔偿。”被告段某在直播时与观众进行互动,原告某传媒公司无视被告段某已婚的事实,仍然要求被告段某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该行为严重不符大众审美标准,有损网络文明,违反公序良俗,也违反了被告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某传媒公司违约在先。被告段某多次表示,因直播与家人产生了家庭矛盾,对原告某传媒公司的指导意见明确拒绝并要求解除合同,因协商无果采取了停播的措施。法院认为该行为并不属于违约行为,原告某传媒公司无权要求被告段某承担违约责任,遂于今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某传媒公司诉讼请求。某传媒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法院,南阳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表演、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的表演,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崇尚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从事网络直播的传媒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强化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不得要求主播艺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表演行为。观看直播的广大网友也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网络不文明行为,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

文章出处: 《 河南法治报 》2024年12月20日 第 1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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