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你好:
我在2006年出嫁后,户口一直没有迁往男方居住地,我们组在2009年土地承包时,我也要求承包20亩山林种植果树,但我组经开群众会后,全组社员都不同意我承包山林,原因是我已出嫁,虽然户口没有迁出本组,但村组早有规定,只要妇女出嫁,户口迁出与否都要收回土地,而且不得再承包本组土地,我吃住在娘家而没有土地可种,想承包山林,组里因有这方面的规定,俺也没有办法。请问:我该怎么办?
小 王
小王你好:
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农村土地承包法》具体贯彻落实了宪法关于妇女的经济的权利规定。该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个别地区的基层组织违法收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嫁女的承包责任田的做法实际上剥夺、侵害了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你虽已出嫁,但户口至今也没迁往男方家中,你有权获得土地承包权,村组“规定”无法无据,如果组里还坚持不给你承包权,你有权利乡镇政府反映解决你应得到的那份承包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