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信访工作普遍存在“五重五轻”

  发布时间:2010-07-20 16:11:59


一方面是法院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去平息信访,一方面是重访、越级访层出不穷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便是当前困扰基层法院发展的信访现状。造成此种局面,固然有社会各方面以及制度方面的若干商榷之处,但法院确也由于自身因素而难辞其咎,成为众矢之的。河南省方城县法院通过调研发现,基层法院在处理信访工作中普遍存在“五重五轻” 现象,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是重接访轻解决。普遍设立了信访接待大厅,实施了主要领导信访值班制度,以及推行了大接访、大走访、带案下访等方法,但往往是将接待的案事件今日倒明日或上任倒下任,或梳理归纳后泥牛入海。甚至是为使赴省赴京上访群众能够“被接回”,而许下空头支票,导致了信访事项登记完备,而信访群众由于问题没有真正解决而“络绎不绝”;二是重交办轻督办。由于批件机关多头和要求回复时间紧迫,出现了“萝卜快了不洗泥”——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的信访交办“怪圈”。上级批给信访部门,信访部门批给各承办部门,最终以承办部门用“红头文件报结果”而逆上回复而终结,而信访当事人所反映的事项是否真正得以落实,却鲜有督查,从而引发新一轮的批办——回复,回复——批办的“踢皮球大赛”;三是重报结轻稳控。经过法院大量工作一部分信访当事人虽表示停访息诉,但由于造成信访原因的复杂性,信访当事人之间的攀比性和信访终结制度的多变性,案件虽然被报结,由于缺乏后继稳控回访等“安暖”措施,出现了报结案件一阵风,稳控措施稀平松现象,使得信访当事人伴随诸多“心理失衡”因素,而“连绵不断”;四是重补赔轻追责。针对由于错案、瑕疵案引发的信访,多数法院能够进行纠错和对信访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赔偿、补偿,以及司法救助,但对于责任法官却借口案件属于年代久远、法律不完备的产物,或是按照审委会、领导意志办理的产物,或是经济解决后信访事件已经平息为由,缺乏责任追究,不能警示后人,导致同类项错误“此起彼伏”;五是重特办轻预防。对于群访、集体访,以及特殊时期、到特殊部门、用特殊方式的非法访,能够以“信访事件无小事”的态度,应对“深水炸弹”的方式重视和化解,然而“好了伤疤忘了痛”,事件一经平息,缺乏反思回顾和以之为鉴,不建立苗头处置以及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和常态化治理的长效机制,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久不息”的局面。

为此笔者建议:1、要以解决问题为核心,真正实现信访群众各项诉求。对于原处理有错误或瑕疵的,要立即纠错补偏,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的要马上启动,该赔偿的要及时赔偿,尽快让那些上访有理的当事人在上访人群中消失;2、形成综合整治机制。抓住党委重视“信访清积”的有利时机,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支持的综合整治机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和县委、政府部门的齐抓共管,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难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3、推行“双向追究”制度,确保问责到位。对非访当事人要及时收集证据,移交公安部门公开打击,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对因工作失职导致引发信访案事件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两个办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从严从快追究政治和经济责任,给群众一个说法;4、加大预防力度。对存有信访苗头性、倾向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社会问题等重点案件,坚持横到边、纵到底的定期排查和集中排查、全面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积极主动迅速化解,把问题处置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5、注重新收案件结案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杜绝新的信访源。注意掌握信访问题的新情况、新动向,认真研究共性问题,尽快形成明晰的工作思路,完善有效的制度措施,建立完善集中治理与源头预防并重的长效工作机制。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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