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手机信息酿车祸 无偿搭车者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0-07-20 17:01:28


720,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李海峰、郑秀光二人各赔偿原告杜晨26537.94元。

西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杜晨与被告李海峰、郑秀光三人系朋友关系。李海峰经营一副食门市,拥有一辆机动三轮摩托车,其经常开自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往各经销点送货。20091015日,李海峰像往常一样往柳阳镇去送货,杜得知后要搭乘其三轮车回柳阳镇。货装好后,李邀请郑秀光一同去送货,郑自告奋勇驾车,因货物装得很满,李、杜只好分别站在驾驶员两侧的保险杠上,三人有说有笑。当车快行至柳阳镇路段时,李让郑看手机上的一个短信,郑扭头看时,因车速高又是下坡路,刹那间,车辆驶出公路边翻车,将杜晨摔倒在路旁的电线杆上致伤。经鉴定:杜晨骨盆和左下肢损伤致关系运动受限属九级残,骨盆畸形愈合属十级残。

西峡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杜晨明知装货物已满,无地方乘车,而采取站立保险杠上的危险方法乘车,自身有一定过错,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郑秀光先后同意李海峰、杜晨搭乘已装满货物的三轮摩托车,并认可其二人以站立在驾驶员两边保险杠上的危险方法乘车,车主李海峰也未予及时制止,导致原告杜晨身体受到伤害,故二被告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事实,原告与二被告的赔偿责任划分应为303535承担为宜,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海峰、郑秀光二人各赔偿原告杜晨26537.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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