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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刘鑫)王某向银行贷款10万元,而后将这笔钱转借给刘某,并约定利息。由于刘某一直不肯还钱,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日前,桐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0万元。
2018年3月,王某为了借给刘某10万元,向银行贷款10万元。次日,王某将存有10万元贷款的银行卡交给刘某,刘某向王某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刘某未偿还王某该笔借款及利息,王某也未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王某多次向刘某催要借款及利息未果,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综合双方过错及贷款成本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0万元。因王某与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相应利息约定也无效,但刘某应当支付王某资金占用费用,即自借款之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以内贷款基准利率4.35%计付至借款偿清之日。
承办法官介绍,该案中,案涉款项系王某从银行贷款后转贷给刘某,并非其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应当认定王某与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而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王某和刘某对两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均负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