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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李亚瑾)日常生活中,发生事故后,相关主管部门会出具事故认定书,根据导致事故发生的事实因素划分事故责任,但被认定为无责的一方,是否一定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日前,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原告赵某对自身损害自行承担20%的责任。
2024年6月,王某驾驶拖拉机(旋耕机)在农田旋地备播。在掉头时,拖拉机上悬挂的震压辊将处于作业农田区域内的赵某脚部砸伤,赵某住院治疗。相关部门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拖拉机掉头转向作业时,未充分观察事故发生地周围情况,违反拖拉机农田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且肇事拖拉机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也未按规定及时报案、保护现场,认定王某负该起农机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因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赵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虽然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但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并不能等同于民事责任承担,应结合事故发生时双方对原告(赵某)损害发生的过错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农业机械的驾驶员,其对农业机械的了解程度要高于作为普通农民的赵某,有义务提醒赵某注意相关安全事项,王某在操作过程中未做到足够审慎,故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拖拉机运行时存在的危险有一定的预见性,赵某自行进入拖拉机作业区域,未保持安全距离,造成自己身处危险之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结合双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损害结果等因素,酌定赵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王某承担80%的责任,王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2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