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女朋友和别人一起上网,李某就找朋友一起把人家打伤,触犯刑律。7月20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12月23日晚9时许,李某在寻找女朋友王某时,得知王某与刘某一起在唐河城关一家网吧上网,就打电话约合朋友胡某帮自己教训刘某一下。胡某出于哥们义气就答应了,二人来到网吧门口。李某到网吧内将刘某喊出,两人发生厮打,李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扎刘某背部,刘某挣脱后逃至胡同口被胡某拽住,胡某拳打刘某头部,李某追上又用匕首扎刘某胸部。随后李某、胡某带王某逃离现场。12月28日,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左胸部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李某、胡某主动和对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李某、胡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0000元,刘某不再追究李某、胡某任何责任。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二被告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受害人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