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何红颜 刘洋卓)梁某与团伙从外地开车来到邓州市,其他人望风,梁某负责沿路“拉”车门,盗窃钱财后迅速逃离。日前,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024年2月和3月,梁某先后两次伙同王某、郭某、徐某从外省开车到邓州市,于半夜12点出门,盗窃自行车、电动车代步,然后沿路寻找目标实施盗窃。梁某与团伙分工配合,其他人望风,梁某负责沿路“拉”车门,分别撬开两辆车,共盗走现金5.3万元及一块价值千余元的手表,得手后迅速驾车逃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王某有期徒刑3年,郭某有期徒刑8个月,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2万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