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报道: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农民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办好百姓身边案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5-01-10 08:45:20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张玲

    1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农民工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4年,全市法院共审结涉农民工工资案件3371件,涉及农民工4240人,涉案金额7900余万元,涉农民工案件执行到位金额3579.47万元,有力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本报精心挑选5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飨读者。

    拖欠农民工工资 被判刑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2021年1月,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某承包镇平县某住宅小区建筑安装工程,拖欠樊某等76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208450元。经镇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整改后,魏某仍以逃匿等手段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又查实,魏某还拖欠靳某等82名农民工工资2009932.3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魏某拒不认罪认罚,拒不主动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辩称其尚未拿到工程款,不具备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和逃避支付的主观恶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已经领取工程款4000多万元,完全有能力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其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结合其违法犯罪情节,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两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或个人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本案魏某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不主动履行支付义务,编造理由企图逃避处罚,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实刑,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犯罪行为,警示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主体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切莫抱有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

    确保及时领取劳务费

    解决农民工急难愁盼问题

    案情回顾:某建筑公司承建镇平县某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后,将工程劳务分包给韩某施工,韩某又将一部分劳务分包给了李某,李某组织王某等6人进行施工,后李某死亡,王某等6人因无法拿到劳务费用,将韩某和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因王某等6人与韩某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李某又已死亡,导致案件在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等方面争议很大。法院从实质化解纠纷角度多次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韩某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等6人劳务费42562元。

    典型意义:本案特殊之处在于与原告王某等6人直接建立劳务合同关系的李某死亡,而作为被告的韩某和某建筑公司与原告王某等6人均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如果简单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判决,案件处理将变得复杂,原告王某等6人的权益也难以及时实现。法院以及时解决纠纷为首要目的,促成被告韩某同意从李某应得的劳务费中扣除一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王某等6人,确保王某等6人及时领取到劳务费,解决了农民工急难愁盼的问题。

    深挖矛盾问题源头 妥善化解纠纷

    案情回顾:某环保工程公司承包某科技公司发包的工程后,将工程项目转包给某建设工程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让燕某组织樊某等31名农民工在工地实际施工,施工完成后,某建设工程公司、燕某给樊某等31人出具欠条一张。后樊某等31人多次找燕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某环保工程公司、某科技公司索要工资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主持调解,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环保工程公司同意在指定期间向农民工先行垫付工资,某建设工程公司同意在某环保工程公司应付款中扣减其垫付的工资。

    典型意义:在工程项目转包、分包中,因转包人或分包人支付工程款不及时,导致实际施工人不能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现实中较为多见。这种情况下,不仅农民工不能及时拿到工资,实际施工人也因大量垫资造成经济困难,当事人往往情绪激烈,案件矛盾冲突较大。法院审理本案时,深挖矛盾问题源头,从法理和情理角度协调各方关系,采用合理的调处方案妥善化解纠纷,为同类案件的办理作出了示范。

    深入了解案情

    促成双方相互谅解

    案情回顾:2015年,焦某为张某在其承揽的住宅小区工程提供内外防护劳务,张某欠焦某部分劳务费一直未支付,焦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张某诉至法院。张某诉讼中辩称,虽然发包方没有支付其工程款,但其出于保护农民工利益的角度,已自己出钱将焦某的工资支付完毕,现不欠焦某劳务费,焦某起诉称仍欠其劳务费不属实。经承办法官调解,张某与焦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当庭支付焦某5000元劳务费。

    典型意义:调解不仅能够高效、灵活地化解矛盾,更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互相谅解、主动履行,是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重要途径。本案承办法官通过深入了解案情,认为张某拖欠工程款属实,张某因未从发包方处领取到工程款,不愿意支付焦某工资,于是反复做释法明理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有效化解了矛盾,使焦某当庭拿到了劳动报酬。

    取得拍卖款之后

    优先偿还农民工工资

    案情回顾:付某等31人为某石业公司工作,因公司经营不善,某石业公司拖欠付某等31人若干月份工资未付。付某等31人到内乡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在仲裁中达成调解,因某石业公司未按时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付某等31人遂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与某石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某取得联系,桂某称因公司涉及案件较多,其中一个案件标的较大,有意将公司财产整体打包处置,在处置以后所得案款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剩余部分向另案申请执行人兑付。承办法官了解上述情况后,第一时间与另案申请执行人某商业公司沟通,某商业公司表示愿意予以配合。各方经协商议价将某石业公司财产整体打包处置,拍卖成功后,法院依法将所得钱款优先支付给付某等31位农民工。

    典型意义:群众的事情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再小的事情也要竭尽全力去办。本案中,某石业公司财产总额较大,若仅以拖欠工资案件来处置财产,将造成超标处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承办法官选择通过一个标的较大的案件来处置案涉财产,在取得拍卖款之后,优先向农民工偿还工资,使案件成功执行到位。③4

文章出处:2025年1月10日《南阳晚报》w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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