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在中国内陆安排工作,将多名偷越入境的缅甸妇女拐卖至河南、山东做人老婆。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邓州市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刀某(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蔡某有期徒刑各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2005年到云南通过本乡陈某以13000元买了王某给儿子做媳妇。2009年农历2月22日李某带领想花钱买媳妇的外甥张某、本组村民蔡某到云南“挑女人”。到达云南瑞丽后,李某与云南德宏傣族景颇自治州的刀某会合,刀某带来偷越入境后由仰光中转至此的3名缅甸妇女,李某与刀某商量以在内陆找工作为由,准备将3名妇女中的2名拐卖至河南,1名拐卖至山东。张某、蔡某各挑选一名均以27000元的价格成交。之后,刀某、李某、张某、蔡某带领3名被害人乘坐大巴进入河南,期间,语言不通的被害人意识到受骗,趁在河南邓州市构林镇吃饭之际,逃亡附近居民家中,附近居民马上报警将四名被告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刀某、李某以出卖为目的,中转、接送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张某、蔡某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