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左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左华伙同方林生、李桂枝、高浩(均另案处理)杨龙海(已判刑)经预谋后,由杨龙海驾车,窜至河南省桐柏县城,以看病破灾为名,设置圈套,骗走被害人许万珍现金55000元,被告人左华没有参与行骗过程,但事后分得现金800元。
2、2009年4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左华伙同方林生、李桂枝、杨龙海、皮俊英(已判刑)经预谋后,由杨龙海驾车,窜至新野县城郊乡湍口村,以看病破灾为名,骗走被害人范永丽现金4900元,事后五人分赃。
3、2009年4月12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左华伙同方林生、李桂枝、杨龙海、皮俊英经预谋后,由杨龙海驾车,窜至新野县城政府街,以看病破灾为名,设置圈套,骗走被害人刘秀现金42000元及金银首饰等物品,计价值45447元。
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退出,被告人左华于2009年11月30日到唐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投案。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左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价值10534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左华系从犯,且在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左华能够积积极配合同案犯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缴纳罚金,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