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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姜燕)在工程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工人遭遇工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日前,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甲公司承包了某示范园建设项目,又把部分工程分包给杨某,杨某雇佣李某等人施工。2022年8月3日,李某在工作过程中感觉头晕,杨某及时安排工友送其到医院,救治过程中,李某心源性猝死。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李某妻子和甲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补助金等费用共计92万元。赔偿后,甲公司向承包方杨某进行追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甲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杨某,李某受杨某雇佣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因身体不适,在就医过程中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李某的死亡视同工伤。李某虽与甲公司之间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用工主体责任不同于用人单位责任,不以认定劳动关系为前置条件,李某的近亲属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甲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自然人,且未履行法定职责给李某等人参保工伤保险,存在过错。李某在身体不适情况下,杨某作为雇主,尽到合理、及时送医义务,但杨某不具有劳务施工的资质,在安排雇员作业前,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存在过失。为此,法院酌定杨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23万元。
承办法官介绍,通常情况下,伤者或死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但在建设工程领域,在有违法转包、分包情形的情况下,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