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随着网约车的普及,部分私家车主在平台注册、接单,但往往未通知投保公司以便其调整保费和保险责任,载客发生事故后被保险公司拒赔的事件时有发生。近日,邓州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小李利用自己的私家车接单跑“滴滴”,老张在小李有事时会帮小李跑车。2024年3月的一天,老张驾驶小李的车辆搭载4名乘客行至邓州市某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旁的树木相撞,致使车辆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后,小李就车辆损失向该保险公司索赔3万余元。因小李的车辆在滴滴平台上注册使用顺风车功能搭载乘客,保险公司以小李擅自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为由拒绝理赔。
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是原告搭载乘客是否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使用顺风车业务订单显示,大部分业务路线均在车站与市区之间,且接单次数过多,明显属于原告在实际载客经营,具有营利性质,车辆用途发生了改变,应认定为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本案中,原告在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法不应当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私家车跑“顺风车”时出事故,保险公司究竟要不要赔偿?法院通常会从接单频率、车辆行驶路线和收费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在接单频率方面,若车主接单次数特别多,且接单时间段异常,则可能被视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在车辆行驶路线方面,如果车主为了接单而改变日常行驶路线,则同样可能被视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在收费情况方面,若车主向乘客收取的费用超出了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理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则也可能被视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如果车主在不改变用车途经路线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合乘服务并收取合理费用,且未导致车辆行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车主以提供顺风车服务为名进行盈利,导致车辆行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则会被认定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③4(朱小旭 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