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又拒执,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25-02-19 08:57:12


    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前罪缓刑,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某农机公司购买了一台收割机,后李某某未按约定支付分期付款货款,农机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在审理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2020年8月,桐柏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扣押李某某的收割机,期限两年,扣押期限内李某某可以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该收割机。并于同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处李某某偿还农机公司剩余货款59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仍未支付,该农机公司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李某某于2021年将被扣押的收割机变卖。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案发生时李某某尚在缓刑考验期。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所有的收割机被法院扣押的情况下,仍将被扣押的物品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判决撤销前罪缓刑,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刑事案件中,法院会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案件当事人适用缓刑。但缓刑不等于自由,一旦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将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本案中,李某某在明知法院已将其收割机扣押的情况下,仍将扣押无变卖,逃避执行,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拒执犯罪,故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试图隐匿、转移财产或虚假申报的行为均属违法。下一步,桐柏县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维护法律尊严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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