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培训+注册网店 未达到预期目的,钱能否要的回?

  发布时间:2025-02-20 09:59:23


   自媒体时代,直播带货“如火如荼”,很多人都想在直播带货领域开辟一方“新天地”,但由于直播平台运营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衍生出一些服务公司提供直播带货培训和直播平台运营,很多人会选择接受培训和运营服务。那么钱没少花,未达到预期目的,钱能否要的回?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短视频账号运营服务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判决某服务公司退还原告6.21万元。

    刘女士平时喜欢“刷视频”,在直播平台购物,慢慢地自己也萌发了直播带货致富的念头,但对于新兴行业,自己也是一窍不通。正巧一次机会,刘女士接触到某服务公司宣传,可以提供直播带货培训和运营服务,这让刘女士看到了希望,决定在某服务公司学习并投资运营直播平台网店,双方通过微信对直播平台网店费用问题进行协商。刘女士陆续向某服务公司支付培训费、直播平台押金、货款等共计8万元,某服务公司承诺三个月后,直播平台网店可以运营,刘女士也先后两次参与了某服务公司提供的培训服务。但三个月时间过去了,某服务公司未按照约定帮助刘女士注册直播平台网店,刘女士要求某服务公司退还所缴费用,某服务公司仅退还1.46万元,刘女士多次索要剩余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女士与被告某服务公司达成抖店运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培训、办理直播平台网店等服务,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自合同签订后均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未按期帮助原告成功注册网店,原告要求退还各项押金、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参与被告组织的五天培训,未向被告支付费用,双方对费用具体数额没有明确约定,参照原告第一次培训费用标准,酌定原告五天培训费用为3300元。综上,原告共计向被告转账8万元,扣除培训费以及已退款,下余6.21万元被告应予以退还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服务公司限期内向原告刘女士退还6.21万元。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直播带货已成为新的创业方式,直播带货服务公司也如雨后春笋,有些公司抓住人们希望通过直播带货“走红”、“暴富”的浮躁心理,夸大宣传,诱导购买服务,并在服务合同中模糊双方权利义务,制定格式条款限制退费。对此,在选择服务机构前应当谨慎选择、多方比较,并避免轻信过于夸张的宣传和承诺。同时应事先对服务机构的资质进行详细了解,在订立服务合同时充分考虑其中的商业风险,检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未达预期效果时的处理方式,在缴费时保留好付费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及时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签订的是电子合同,应选择靠谱的第三方电子平台,确保签约双方的真实身份,保证签订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