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当下,网约车成为人们出行的热门选择。一些私家车车主在网约车平台注册、接单,但却未通知保险公司调整保费和保险责任,一旦在载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会遭遇保险公司拒赔。私家车跑网约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日前,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纠纷。
小李平常利用自己的私家车接单跑网约车,小李的亲戚老张在小李有事时会帮小李跑车。2024年3月的一天,老张驾驶小李的车辆搭载4名乘客行至邓州市某村路段,因操作不当撞上道路旁的树木,致使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小李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小李就车辆损失向某保险公司索赔3万余元。因小李的车辆在滴滴平台注册使用顺风车功能搭载乘客,保险公司以小李擅自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是:原告小李使用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是否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以车主既定目的地为终点,顺路搭乘、分摊行驶成本的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不会导致投保车辆使用频率增加,且行驶范围、行驶路线亦在合理可控范围内,车辆危险程度并未显著增加。但该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此次自用车辆正常的行驶范围、行驶路线,更未能举证证明其使用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在其正常合理的行驶范围内。另原告提交的使用顺风车业务订单显示,大部分业务路线均在车站与市区之间,且接单次数过多,明显属于原告在实际载客经营,具有营利性质,车辆用途发生了改变,应认定为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该案中,原告在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