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日前,新野县一对夫妻离婚后想复婚,以原结婚证丢失为由申请补办了结婚证。“复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得到改善,便再次来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属于假复婚,诉讼无效。
甲某与乙某2002年相识后开始共同生活,分别于2003、2010年生育两个儿子,2014年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甲某称乙某婚后没有家庭责任心,夫妻经常生气、吵架等,2017年甲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家人劝说后撤回诉讼。2020年,甲某再次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准许甲某与乙某离婚。离婚后,甲某与乙某在双方亲属及孩子们的多次撮合下,于2024年1月到民政局以结婚证丢失为由补办了结婚证。现在,甲某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再次起诉请求与乙某离婚。
法院审理发现,甲某起诉离婚时提交的结婚证登记时间是2024年1月17日,法院判决离婚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甲某称复婚系民政局新发的结婚证,但经法官仔细核对,发现该证件备注一栏中明确载明:结婚证遗失,补发此证。在法官的详细询问下,甲某这才陈述了事实经过。承办法官了解到详细情况后,对甲某的这种不实事求是行为,进行了释法说理和批评教育,并做了正确引导,甲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将认真反思、绝不再犯,由于乙某未到庭,甲某自愿撤回起诉。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