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被告赵某驾驶客车与原告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王某292602.7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00元。在公诉机关起诉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过程中,王某与赵某于2022年12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赵某分别于协议签订当日、2023年12月28日、2024年12月28日分三次共计支付王某299202.70元,若赵某不按照约定内容执行,应另行再支付王某违约金4万元。协议签订当日赵某向王某支付了10万元,王某向赵某出具了谅解书。2023年1月6日王某向桐柏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双方协议约定后续两期的款项未到履行期限,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执行申请。后赵某又向王某支付了2万元,剩余179202.7元至今未支付,遂王某向法院起诉,确认执行和解效力并请求判决赵某支付179202.7元及违约金4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赵某签订的案涉《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就已经判决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协商变更后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在被告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故对原告依据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主张被告支付下欠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179202.7元及违约金40000元予以支持,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协议虽并非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但即便是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原告亦可依据上述法条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中对原裁判文书未涉及或者不能恢复执行的部分具有可诉性,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在无法恢复原判执行的情况下,可以以执行和解协议为据起诉主张权利。同时,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对原裁判文书进行了变更或者补充约定(如本案中当事人对履行时间及违约金的约定),权利人据此就原判未涉及的部分另诉主张权利的,由于诉的标的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