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报道: 多次转让的车辆出事故 几方责任咋划分?

发布时间:2025-03-12 08:39:24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多次转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死者家属要求车辆登记人、使用人和车辆的所有转让人、受让人一起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2021年7月,吴某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转让给王某、刘某。同年11月,王某、刘某又将该车辆转让给张某父亲,后张某父亲将该车辆交由张某使用。同年底,张某驾驶该车超速行驶,与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康某相撞,康某当场死亡,张某弃车逃离。交通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康某承担次要责任。经审查,该货车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未悬挂号牌。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车辆逾期未检验,保险已于2019年终止。

    交通事故发生后,康某家属诉至法院,主张由张某、张某父亲及车辆转让人、受让人等6人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承担案涉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应按照责任比例对康某家属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驾驶的该车辆已过检验期、保险期两年有余,张某父亲作为实际所有人将禁止行驶的车辆交由张某使用,应对张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运输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案涉车辆成为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之前已经将该车转让给他人,吴某、王某、刘某在购买该车辆时,检验期、保险期均已超期,属于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车辆登记人、使用人和车辆的所有转让人、受让人共6名被告连带赔偿康某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74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因使用人为直接侵权人,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做到基本的审查和注意义务,确认车辆是否存在缺陷、使用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是否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形等,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虽以危险责任控制为原则。但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不符合道路安全行驶条件,客观上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此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转让人、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4(朱小旭 杨霞)

文章出处:2025年3月12日《南阳晚报》W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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