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酒店后摔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5-03-13 10:32:47


    出门在外入住酒店是常事,但如果在酒店浴室摔伤,是否能找酒店赔偿?赔偿比例如何划分?下面通过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这则案例,一起了解入住酒店的安全保障须知。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到新野与张某叙旧,晚上二人一起饮酒,后王某和张某入住酒店,在住宿期间,王某洗澡时摔伤,导致腰椎1压缩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划伤,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酒店赔偿其31万余元。

    原告王某诉称,自己入住酒店后,在打开浴室门洗澡时,浴室玻璃突然爆裂,导致自己摔伤。案涉房间卫生间玻璃在遇热水后爆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酒店应当对原告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酒店辩称,酒店已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浴室的玻璃系钢化防爆玻璃,不会随便爆裂,原告所说的因开浴室门洗澡玻璃自行爆裂不属实;且原告摔倒时系醉酒状态,其摔倒与酒店无关,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酒店住宿期间洗澡过程中摔伤,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其饮酒后洗澡,自身疏于防范,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系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作为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和商品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酒店卫生间浴室隔断玻璃装修距今已将近十年,且未粘贴防爆膜,该钢化玻璃存在爆裂风险。原告自述在洗澡时因浴室钢化玻璃爆裂致其摔倒受伤,具有可能性。被告某酒店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被告某酒店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王某自担80%的责任。判决被告某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 54109.97 元;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经营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方,其提供的安全措施应当达到法律法规或者特定行业标准的要求,如无相应规范,则需达到同行业从业者应当达到的标准,在其预见能力范围内尽到善良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例如,可在淋浴房、卫生间内铺设特殊防滑地板,安装固定扶手,粘贴玻璃防爆膜、注意事项标语和警示标志,增设防滑垫、防滑拖鞋等设施,从细节处着眼,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数,避免此类损害事件发生。

    同时,消费者自身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淋浴时小心谨慎,充分利用酒店提供的多重防滑措施,并且要注意避免在酒后或身体有其他不适的情况下使用,切实保护自身健康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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