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王朝荣 张天一 通讯员 蒋欣利 杨俊英 桂青翔
用野木薯冒充中药 销售假药 八人获刑
【案情聚焦】
韦某甲、韦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某地收购当地俗称“野木薯”的植物,将根部加工后冒充中药“防己(粉)”,将茎部加工后冒充中药“木防己”。黄某、周某明知韦某甲、韦某乙收购野木薯冒充中药,仍向他们购买假中药“防己”29521.8公斤,加价后销售至广东、河南等五省市,其中,27301.8公斤假中药“防己”分别销售给陈某等6人。
2022年4月,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某中医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使用的中药“防己”包装上没有显示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号等信息,经检验,认定该中药饮片为假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周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销售假药,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6万元;禁止黄某、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3年内从事药品销售等关联职业。对陈某等6人分别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7万元等不等刑罚。
【法官说法】
不法分子以非正规产品冒充纯中药对外销售,严重威胁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妨害和扰乱国家药品经营管理和正常市场秩序。本案通过对多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彻底斩断销售假中药的流通渠道和利益链条,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人民至上、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坚定决心和司法担当。
豆腐里添加药品 制售有毒食品 依法严惩
【案情聚焦】
2023年8月,张某为达到“保鲜”目的,花费4590元购买3箱零30瓶呋喃唑酮片,添加至其生产加工的豆腐制品中。当地质监部门对张某经营店铺内的库存豆腐进行检验时,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成分。经查,截至案发时,张某累计使用呋喃唑酮片12瓶(1200片),生产有毒有害豆腐约3300公斤,涉案金额达11220元。剩余药品及豆腐制品已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扣押、销毁。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明知不能将药品掺入食品中,仍多次、长期向豆腐制品中掺入药品,并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3万元,禁止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生产、销售非法添加禁用成分的食品,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严惩。在本案中,豆腐是百姓餐桌上的常见菜品,其安全问题涉及范围广、社会危害大,与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人民法院坚决对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依法严惩,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了有效震慑,有力维护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出售不合格黄酒 商家十倍赔偿消费者
【案情聚焦】
2024年春节期间,张某花费1万元在镇平县某黄酒专卖店购买4款某品牌黄酒共计20箱,用以走亲访友。2024年3月,张某以在该黄酒专卖店购买的黄酒缺失标识信息为由,向镇平县市场监管局投诉该黄酒专卖店。经镇平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协调未果后,张某将该黄酒专卖店诉至镇平县人民法院,以该黄酒专卖店生产、销售的黄酒在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必要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该黄酒专卖店退货退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
【法院判决】
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瓶装黄酒为预包装食品。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案涉黄酒的商品标签非常简单,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必要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从形式上看,案涉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张某要求黄酒专卖店退货退款,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张某提出的10倍惩罚性赔偿金的主张,镇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当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购买者仅对所购食品未超出其个人和家庭等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部分,有权主张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金。在庭审中,张某声称,其购买的20箱黄酒中,有5箱系自用,其余的用于走亲访友。对其余商品用途,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也系合理消费。结合该案实际情况、张某的购买动机、案涉商品的用途及正常消费用量等情况,镇平县人民法院酌定在张某购买的5箱黄酒范围内支持张某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对于何为“生活消费需要”,法律没有明确,需要综合生活消费习惯、购买目的和商品价值属性、保质期等因素进行考量。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时,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相结合,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关于支付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置初衷,符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两种价值取向的平衡,既惩治食品领域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又引导消费者诚信、理性维权,对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售卖“网络课程”行骗 五个骗子被判刑
【案情聚焦】
2023年8月以来,魏某等5人以“帮助提升短视频网络平台账号价值并利用网络平台账号挣钱”为幌子,引诱学员购买其推广的网络课程,实施诈骗,获取高额利润。至案时发,魏某等5人涉案金额合计34万余元,获利6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假内容的话术诱骗被害人购买培训课程,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在活动中的分工情况,依法判处魏某等5人有期徒刑7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短视频网络平台用户基础庞大,许多人存在“流量变现”的迫切需求。在本案中,五名被告人利用这一心理,通过虚构“课程效果”“成功案例”等方式包装骗局,借助短视频网络平台引流,实施诈骗,非法获利。法院通过对本案的审判,进一步厘清合法知识付费与诈骗行为的边界,为同类案件的审判提供参考,有力遏制“伪服务乱象”。
网售有毒减肥产品 获刑一年 罚金3.2万元
【案情聚焦】
2023年7月至9月,朱某在某网络运营平台注册登记“身材管理公主”网店,销售“压片糖果”减肥类食品,但其不仅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而且不能提供货品来源。
西峡县居民王某在该网店花费7462.99元购买“压片糖果”减肥类食品,服用后出现头晕、口干等症状,当即报警,并于2023年9月4日将所购“压片糖果”减肥类食品送检。经检测,送检“压片糖果”减肥类食品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2024年3月,西峡县公安局在位于广东省的朱某家中将尚未售出的“压片糖果”减肥类食品扣押并送检。经检测,送检“压片糖果”减肥类食品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朱某被西峡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
【法院判决】
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为了获取非法利润,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材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朱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2万元;依法对朱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司法判决作出经营和消费警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售卖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广大消费者要仔细甄别,避免购买“三无产品”;要理性消费,切勿轻信不法商家的虚假宣传;购买到不合格食品时,要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买家仅退款不退货 网店店主依法维权
【案情聚焦】
2024年6月16日,远在西安的李某在汪某的拼多多店铺下单购买蝎子,寄到老家为父亲治病使用,交易金额为118.72元。次日,汪某通过快件的形式将蝎子寄出。两天后,该快件显示已被签收。6月25日,李某以“几乎没有活的,产品已经坏死,家人收到给扔了”为由申请退款。
汪某通过平台联系李某,给出解决方案,明确表示不满意可以退货退款。李某声称其父母收到快递时,蝎子处于死亡状态,便将蝎子扔掉,且其父母使用的是老年机,更不会使用手机拍照,无法提供相关照片。双方协商未果,李某直接向平台申请“仅退款”,成功退款118.72元。
汪某在收到平台的退款通知后,多次催告李某将货物退回,但李某拒绝退货。汪某认为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且商品即使存在质量问题也可以退货退款,但李某拒绝退回商品,并在平台上对其进行辱骂,这一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汪某向李某住所地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退还货款118.72元,并支付因维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店铺损失费、法律咨询费、调档费、打印费、快递费等,共计1689.72元。
【法院判决】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本案中,李某辩称,汪某出售的蝎子在到货时已经全部死亡,被“家里人扔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李某辩称蝎子到货后系死亡状态,与其申请退款的原因“空包裹”不符。李某申请“仅退款”成功却实际取得商品,理应向汪某返还商品但一直没有返还,有违诚信原则,也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消费者权益不应被滥用,因此,汪某要求李某返还已退货款,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汪某主张的其他费用损失,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基于网络购物的“时空差”特点,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应当及时检验物品,如果发现商家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应当保留相关证据,积极与卖家沟通,妥善办理退货、退款事宜;同时,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不得恶意利用平台规则申请“仅退款”不退货,损害商家合法权益。作为商家,应当秉持诚信经营理念,严把货物质量关,不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遇到买家退款申请时,应当及时沟通协商,如果遇到不合理的“仅退款”申请,要通过平台申诉、起诉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两岁娃娃被小狗咬伤 游乐园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聚焦】
2024年8月,两岁的张某随父亲、奶奶到某游乐园游玩。一只小狗进入该区域咬伤一名儿童后,该游乐园工作人员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导致小狗又咬伤了正跟随奶奶排队购票的张某。在治疗过程中,张某各项医疗费用共计2374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游乐园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在售票处设置相关防护措施,避免动物进入其管理和控制的场所;在小狗已咬伤游客的情况下,未及时对案涉小狗进行控制或驱离,也未及时疏散游客,导致张某受伤。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以及在公共场所被狗咬伤对幼童身心健康造成的影响,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游乐园对张某的医疗费用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向张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应尽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游乐园的消费主体大多为未成年人,对人身安全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强,对突发事件应对不够及时、妥善,容易引发人身损害的后果,因此,游乐园对自身设施和周边环境应当具有更为谨慎的管理义务。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获刑三年 罚金五万元
【案情聚焦】
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王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联系烟花爆竹经营商,购买了价值24万余元的烟花爆竹,并储存在某废旧厂房内。随后,王某制作价目表,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小视频等渠道进行宣传、销售。部分人通过王某联系烟花爆竹批发商,购买了价值27万余元的烟花爆竹,在当地销售。案发后,王某尚有部分烟花爆竹没有售出,被公安机关查扣,经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市场价值为211514元。
【法院判决】
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案涉烟花爆竹由查扣机关依法处置。
【法官说法】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其运输、存储、销售均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不仅违法,而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爆炸、爆燃事故。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进一步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