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未还生怨恨 点燃房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7-23 16:27:43


俗话说,有理摆在桌面上。有什么问题说清楚了,事情就会迎刃而解。但家居淅川县大石桥乡的村民刘某却不这样想,在孙某欠钱后,没有及时追要,而是心生怨恨,将孙某家房屋点燃。723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以刘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5年,刘某远在广州打工的儿子托同村人孙某给其捎回600元钱。但孙某返回后一直没有将此款还给刘某。刘某为其心存怨恨。

2010130凌晨4时许,气愤不过的刘某窜至大石桥乡毛坪村,用打火机将孙某家紧靠山林、闲置的独院房屋点燃后逃走。当地群众发现孙某家房屋着火及时赶到将火扑灭。

2010221,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报复他人而实施放火,将他人紧靠山林的房屋点燃,危害公共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将房屋点燃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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