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禁止衣冠不整者入内”是否侵权?

  发布时间:2010-07-26 08:52:00


编辑老师:

 

某日晚上,王某身着短裤,脚穿拖鞋,外出散步,看到附近新开一家高档餐厅,就想进去吃点东西尝试一下,不料,该餐厅的大堂经理指着店门上贴的“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的告示,拒绝王某入内。王某感到该咖啡厅的这种做法伤害了自己的自尊,侵害了其名誉权。请问,餐厅是否侵害王某的名誉权?

 

                   读者:王英

 

 

王英读者: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同样企业作为经营者享有在合法基础上自主选择有利于其经营的方式。你所反映的餐厅为营造特有的饮食氛围,将“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告知来此消费的消费者,从一般人的理解来看,只是为限止那些衣冠不整者进入其经营场所,而不是对一般消费者消费权益的限制,也不是针对特定主体作出的,是为选择有利于其经营的一种方式。因此,该高档餐厅并未侵害到王某的名誉权。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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