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花两万元买辆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索赔5.9万元 法院判决:涉嫌骗保,依法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25-03-26 09:02:27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姚烽)花2万元购买一辆二手车,出事故后要求对方和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5.9万元。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想通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案件,对于原告张某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张某驾驶二手机动车辆与王某驾驶的二手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保险。一段时间后,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5.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原告张某称事故发生时车辆系其所有,仅提供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行驶证复印件,不能提供出卖方的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法院无法核实该买卖合同的真伪,张某称该车在事故后又被出售过户两次,张某均非行驶证上的所有人,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系该车辆的所有人。

    保险公司对该事故的真伪存疑,张某仅能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该事故系快处快赔,交警部门无相关卷宗材料,事故认定书仅显示事故地点为新野县某乡镇,无明确、具体的位置,王某无法指认事发地点,张某自行提供给保险公司的三张事故照片,未能显示对方的车牌号码,张某驾驶的车辆又被多次转手,且事故发生后两个月,王某将其驾驶的车辆报废切割,并注销登记,目前已经无法通过车辆来判断是否发生了张某诉称的交通事故。

    原、被告驾驶的车辆均系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内刚买的二手车,且车辆寿命均超过10年,张某称其购买案涉车辆实际花费2万元,起诉却称修车费用为5.9万元,不符合常理。庭审中,张某提交的某修车公司的维修费发票,甲保险公司称该发票经核实已经作废。

    综合以上事实、在案证据及生活经验法则,该案存在涉嫌保险诈骗经济犯罪的嫌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据上述规定,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原告张某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③1

文章出处:2025年3月26日《南都晨报》C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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