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通讯员 聂传青 庞艳粉
生活中,亲朋好友间资金周转拆借屡见不鲜,微信转账简单便捷,让资金快速流转。可仅有转账凭证,真能夯实借贷关系,讨回借款吗?接下来,通过内乡县人民法院灌涨法庭审理的这一借款纠纷案,揭开背后法律真相。
案情回顾:原告赵某诉称,2019年7月7日被告陈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万元,同年7月30日又借款5000元,2021年6月12日再借款5000元,3次借款均通过微信转账完成,共计2万元。赵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陈某却给出截然不同的说法。
庭审现场:原告赵某为证明借款事实,提交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3份、微信转账截图5张,以及与第三人张某的通话录音及文字版,并申请张某出庭作证。被告陈某也积极举证,提交了与张某的通话录音及文字版收据一张、微信聊天截图两页,并申请证人曹某出庭作证。曹某证明,原被告合伙做生意,买机器中的5000元系赵某出资。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赵某微信转账1万元给陈某。2019年7月、2021年6月,赵某及亲戚李某分别向陈某转账5000元。2021年7月,陈某向李某转回5000元,并微信告知赵某,之前的转账用于干活费用及购买机器款项,并发送收据照片。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在此案中,赵某转账1万元时间与陈某收据时间契合,微信聊天内容也与租赁费、机器款陈述相互印证,被告抗辩达到高度盖然性,完成举证。而赵某仅提供转账记录,缺乏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借贷合意及催款记录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在民间借贷场景中,转账凭证是常见证据。但需明确,它仅能证实资金流转方向,即一方将款项转给了另一方。然而,民间借贷关系的核心要素是借贷合意,也就是出借方与借款方达成借款的一致意思表示。仅有转账行为,无法确凿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真实意图。当原告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一旦被告提出转账系因其他债务关系所致的合理抗辩,转账凭证的证明力便会大打折扣。所以,转账凭证绝非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决定性证据,只是证据拼图中的一块。
另外,判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还需依赖于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无论是民间借贷中的出借方还是借款方,从借贷行为发生伊始,便要有强烈的证据留存意识,为可能出现的纠纷提前筑牢证据防线。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