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未登记 彩礼需返还

  发布时间:2010-07-27 09:29:05


2010726,新野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徐远远返还原告孟宇彩礼10000元及手提电脑一台价值1979元,举行婚礼时被告娘家陪送的财产归被告所有。

原告孟宇与被告徐远远经媒人介绍认识并订婚,订婚时原告孟宇给被告徐远远白金首饰四件。于2009510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举行仪式前通过媒人,给被告家送彩礼16000元。举行婚礼时被告娘家陪送的财产有:格力柜机空调一台、海尔冰箱一台、TCL40英寸彩电一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海王星摩托一辆(在被告处)、皮沙发一套、茶几一件、被子六床,以上物品均在原告处。同居期间原告于2009515日购置手提电脑一台价值1979元。举行婚礼后20天左右被告徐远远将白金首饰四件、手提电脑一台、摩托车一辆带回娘家居住至今。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6000元、首饰四件、手提电脑一台,二被告不同意返还,经多次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举行了婚礼,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婚约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其产生和存在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历史书文化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原、被告订婚时原告给被告白金首饰四件即:戒指二枚、手链一条、耳环一对,按照风俗为赠与性质不予退还。另16000元彩礼,属于以双方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财产赠与,但双方在举行婚礼后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赠与即未达到成就条件,应当予以返还,但原、被告已举行婚礼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二十天左右,因此16000原彩礼酌情由被告放返还彩礼10000元为宜。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徐远远返还手提电脑一台,本院认为手提电脑是在举行婚礼后原告所买,应当予以返还。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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