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海同志于1987年参加工作,1998年进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二庭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该同志自到法院工作以来,在工作中爱岗敬业,工作踏实,认真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好评。2005年荣立三等功一次,2009年7月,被南阳市直机关工委评为全市优秀党员,2009年11月被南阳市委政法委员会评为全市政法系统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十佳政法干警。2010年2月,被河南省高院授予个人二等功。2010年4月,被南阳市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
2009年以来,该同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做到执法公正,执法为民,努力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共受理民事一、二审案件85件,审结80件,结案率为94.1%,其中调解撤诉为29件,调解撤诉率为36.3%。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实体和程序的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调判结合,化解矛盾的原则,所审结的案件无超审限、无涉法涉诉上诉的发生。对审理的涉及婚姻、继承、赡养、抚养、扶养、相邻关系和土地承包案件,注重法理和情理的结合,主动为当事人明法析理,解疑答惑,实现案结事了。如方城县贾某某与马某某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因承包土地的出路于1997年发生纠纷,在此相邻通行权的纠纷诉至法院后,贾某某又将对方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在持续时间长逾十年的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过程中,多次上访,成为方城县有名的上访老户。在审理过程中,刘洪海同志三次实地勘验现场,与当地政府、法庭及双方当事人共同商讨调解方案,最终使双方的矛盾得以平息。公正审理经济往来中所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化解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如在南阳某生化厂与南阳某房地产公司因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的系列案件中,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关系复杂、矛盾尖锐,该同志充分发挥各种调解机制的作用,成功将方某等8人与二企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企业之间的合作协议效力纠纷和借款纠纷共十起案件一并调解并予执行,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在诉讼中,强化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正确行使释明权,做好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在工作中,该同志注意加强学习法律知识,深入全面系统地学习了《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掌握法律精神,通过实际不断提高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好学善思,注重关注研究在诉讼中的发生热点、难点问题,撰写起草了《2008年全市两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情况分析》,对全市两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归纳。发挥在研究室工作中所具备的文字能力和钻研精神,对在审判中成功的调解案例和工作作法予以总结,所撰写信息被采用2遍,并被领导讲话予以采用,为领导决策提供了参考和依据。在各类媒体上发表宣传、调研文章5篇,做好普法者。
树立当事人利益高于一切的意识,确保案件公正、公平的处理。在审判中,树立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意识,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考虑问题、分析案情,把当事人的困难当成自己的困难,做到对当事人热情、关心、耐心和尊重,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对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坚决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审理和判决,增强当事人对审判的信任度,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近年来,民事审判工作任务重,在正常的工作中,做好案件的阅卷、开庭、合议、接待和调解,在节假日中,做好裁判文书的书写和校阅,保证案件高效的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