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恒同志1968年3月参加工作,在部队历任战士、班长、军邮局收发员、助理员。1980年进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民庭、刑三庭、经济庭、审判监督庭、立案二庭工作至今,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该同志自到法院工作以来,在工作中爱岗敬业,工作忠实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先后十余次获得办案能手、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称号,受到领导和同志们一致好评。2009年度,该同志被评为优秀法官和优秀党员。
2009年以来,该同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守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坚持公平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时刻提醒自己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应像天平一样保持公平、公正,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根本职责,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工作标准。
立案二庭承担着刑事、民商事、行政等案件的申诉复查工作,几乎涉及各部法律。为了做好复查工作,定纷止争,平诉息诉,该同志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把法律理论和审判实务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审判技巧,尽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需求,为人民群众排扰解难,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提升当事人对审判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在案件复查工作中,该同志认真阅卷,针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在认定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如申请人李某某诉南阳市国土局、南阳市康泰有限公司征地补偿款一案,李某某不服一、二审判决,提出申诉认为国土局所征121.6亩土地中有0.75亩是自己耕种、管理,补偿款应补给自己。张庆恒与当事人面对面进行沟通,辩法析理,以案释法,使申诉人明白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和区别,最终申诉人认识到自己只是土地的使用者,便申请撤回了申诉。如朱某某盗窃案,朱与妻到妻姐家走亲戚,朱将妻姐家的现金三万元偷走,被告人依法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后来,朱某某向南阳中院提出申诉。张庆恒朱某某的申诉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依照最高院的规定,在自己家中和亲戚家中盗窃应与社会上盗窃有所区别,原判只强调打击一面,没有依据最高院的规定对朱某某进行宽缓处理,案件在适用法律问题方面存在问题,于是提请合议庭合议,决定对案件进入再审,维护了法律公正。
工作中,张庆恒利用自己渊博的法律知识,耐心听取当事人的申诉理由,详细具体地按照法律规定做服判息诉工作,力争做到案结事了。潘某某与新野县中医院因医疗行为发生纠纷,不服一、二审判决,向南阳中院提出再审申请。该同志承办此案后,多次与潘某某交谈,明法析理,向他讲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最终,潘某某认同了原审判决,主动撤回了申请。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在立案二庭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该同志承担了大量案件的复查工作,经常利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查阅卷宗、撰写法律文书,加快办案步伐。据统计,2009年,张庆恒共复查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共60件,结案率达100%,较好地履行了一名法官的神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