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琳同志于1995年大学毕业后进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学院、少审庭、民三庭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该同志自到法院工作以来,在工作中爱岗敬业,工作踏实,认真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好评。连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2002年被评为全省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先进个人,荣立个人三等功,2008年荣立个人三等功,2009年被评为“法院工作标兵”。
该同志在法官学院担任教学工作期间,担任了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重要法律学课的教学工作,利用扎实的理论功底,深入浅出地为学员们传授法律知识,受到学员们的一致称赞。在少年刑事审判庭工作期间,认真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少年刑事审判工作方针,做好少年刑事审判工作。深入多所中小学校以案说法,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2003年,刘琳同志被调整到民三庭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在工作中,该同志注意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深入系统地学习了《物权法》等法律,深入研究疑难案件,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在审判中,树立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意识,站在当事人的位置考虑案件,把当事人的困难当成自己的困难,对当事人热情、关心、耐心和尊重,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增强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度,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该同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正执法,一心为民,重视案件质量和效率,所审理的案件无超审限,无涉法涉诉上访,连年办案数在全庭位居第一。坚持调判结合,妥善化解矛盾。她先后审结一、二审民商事案件400余件,调解撤诉近百件。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刘琳同志能够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宗旨,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如维族十几位当事人与我市某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维族当事人称从深圳购买一块玉石,价值200万元,托我市某运输公司从深圳运回南阳,玉石在运输过程中丢失,维族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该案标的大,涉及当事人较多,影响面较大,如解决不好,容易引起民族矛盾等敏感问题或损害到困难企业的合法权益。但该案由于证据单一,难以定案。维族当事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多次找该同志反映案件问题,情绪较为激烈。该同志克服了语言障碍,耐心细致地接待当事人数十次。最后通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省高院、中院和基层法院三级法院联动参与调解,最终调解并执行了该案,妥善化解了矛盾,做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