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西峡县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5-05-15 08:41:29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桂青翔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的常见纠纷,涉及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社会保险缴纳、追索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履行、解除与终止等诸多问题。此类纠纷不仅影响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关系到企业的规范经营和社会稳定。日前,西峡县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为劳动者维权提供参考,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防范法律风险。

    企业注销后引发纠纷

    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闫某进入某汽车部件公司工作,实行的是计件工资,按月发放。闫某在车间工作时意外受伤,检查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经认定,闫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为伤残十级。

    2023年5月,某汽车部件公司股东王某甲、王某乙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公司注销,并作出承诺其无债权债务纠纷,若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同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某汽车部件公司注销登记。

    闫某向法院提出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连带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赔偿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各项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汽车部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向闫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某汽车部件公司股东王某甲、王某乙在对公司注销登记时进行了承诺,且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公司注销前依法进行了清算,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王某甲、王某乙应共同对原告闫某的工伤待遇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共同一次性支付原告闫某86121.8元。

    典型意义 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且申请企业注销,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者变相免除。用人单位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对公司注销登记时进行了承诺,在未依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共同对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承担赔偿责任。

    未给员工缴纳保险

    用人单位全额补上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蔡某与某医院建立劳动关系,身份系医生。2023年12月,蔡某从该医院离职,向行政机关申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万余元,缴费期间为2015年1月至2019年6月,其中包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滞纳金(单位缴纳部分)。蔡某因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蔡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54893.72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应因用人单位名称的变化或经营者的变化而损害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该案中,原告蔡某自2015年起一直在该医院连续工作,从工作年限的角度来看,被告对其变更前原告的养老保险费也应承担缴纳责任,既承担该缴纳责任,在能补缴养老保险费而长期未予缴纳的情况下,承担滞纳金的缴纳责任。故判决:被告某医院支付原告蔡某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54893.72元。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缴纳具有法定强制性,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缴纳。该案的处理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规范用人单位改制过程中的劳动权益处理具有示范意义,有助于促使企业规范用工行为,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依法审查企业管理行为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赵某于2008年3月进入某材料公司工作,是一名车间操作工。某材料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车间员工之间需相互检查工作。2023年5月21日,操作工杜某要检查赵某操作时,赵某使用不文明语言,不愿配合检查。公司要求赵某作检查并道歉,但赵某拒绝。几天后,某材料公司下发《关于机加车间员工赵某辱骂同事威胁领导的处理通报》,判定赵某已不适合在车间工作,将赵某交至事业部综合管理部。2023年6月12日,赵某向某材料公司邮寄通知书,要求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等内容。

    2023年10月,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他与某材料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6月13日解除;要求某材料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7.8万余元、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经济补偿13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实行的是计件工资,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某材料公司对其制定了计件定额任务,所提交的考勤表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某材料公司在计件定额任务以外安排加班,其请求支付加班费的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其主张调整后的岗位与其原来岗位待遇相差较大,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某材料公司违法违规调岗的依据不足,也未能举证证明某材料公司存在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他情形。故判决:确认赵某与某材料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3年6月13日解除。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法院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情况、纠纷原因、诉讼能力等因素,实质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尊重保护用人单位正常的管理经营行为和企业权益,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对企业的调岗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企业滥用管理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出庭

    不影响实体裁判

    案情简介 刘某经他人介绍于2022年2月份到某砂石料公司工作,负责机器维修,当时约定月工资1万元。2022年10月,该公司停产,拖欠刘某工资58240元。因该公司一直未支付,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在被告某砂石料公司工作,被告某砂石料公司向刘某出具了下欠工资58240元的财务报告,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某砂石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及确定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故判决:被告某砂石料公司应支付原告刘某工资58240元。

    典型意义 该案司法裁判通过确认用人单位出具的财务报告等证据认定企业存在欠薪的事实,为解决劳动争议中的证据认定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对程序权利放弃不影响实体裁判。”针对用人单位消极应诉的情况,法院在被告用人单位缺席的情况下,依法查明事实并作出裁判,既维护了诉讼程序的严肃性,也确保了劳动者权益能得到及时救济。⑥5

文章出处:2025年5月15日《南都晨报》C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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