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当事人向法官赠送锦旗(资料图片)
干警普法(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李亚瑾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如我在诉,念兹在兹。近年来,宛城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把“公平和效率”主题落实到法院工作全过程各方面,通过一系列务实举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穿透式调解
引导企业一次性化解纠纷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宛城区人民法院始终将探求真实法律关系,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作为案件办理的最终追求,在案件办理中,不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通过一件案件发现其背后的实质纠纷和真实诉求,努力化解“案中案”,甚至是“案外案”,实现“一案多赢”“多方共赢”。
在办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红泥湾法庭负责人郭凤香在面对这起涉及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多领域的案件时,跳出了传统的调解模式,运用“穿透式调解三步法”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郭凤香向企业就责任承担问题进行释明,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帮助企业正确认识责任分配问题,并通过检索类案,打消企业欲进行诉讼“持久战”的思想,引导企业明白一次性化解纠纷的益处。另一方面,针对受伤工人法律知识欠缺、诉讼能力较弱的情况,郭凤香为其绘制维权全周期图谱,制作了可视化诉讼、工伤认定、赔付流程图,直观展示其可能面临的多项法律程序和诉讼执行周期。
随后,郭凤香又为双方搭建对话平台,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让企业、受伤工人、法庭三方见面。最终,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调解协议,企业当庭将第一笔赔偿款支付到位,解了工人的燃眉之急。
示范诉讼
绘就群体解纷新图景
近年来,面对房地产、物业等领域存在的批量化、类型化、群体性纠纷,宛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示范诉讼”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强化源头治理方面的机制优势,以精准“小切口”打造群体纠纷化解“大样板”,实现了“处理一案、化解一批”的良好效果。
某小区房屋建成多年,但业主们迟迟未取得房产证,部分业主将开发企业诉至法院。为妥善化解纠纷,民一庭副庭长刘亚南通过“背对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力求在法理情之间找到案件化解的平衡点。一方面,刘亚南以“唠家常”式的沟通方式,打消业主们对调解的担忧和顾虑,了解业主们的真实诉求;另一方面明确指出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引导企业从长远发展和企业形象角度出发,体谅购房者的心理,避免产生更大群体纠纷。最终,通过为双方当事人搭建沟通平台,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并在调解成功后持续跟踪督促,使业主在调解达成后的第五天取得房产证。
同时,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又为解决小区同类型业主的问题提供了方向,开发企业依照该调解方案陆续与其他20多户业主达成了一致意见,为业主们办理了房产证。此举既解决了业主们的心病,也为开发企业解决了难题,切实减轻了双方的诉累。
以法治力量为支撑
主动融入综治中心运行体系
2025年,宛城区人民法院以法治力量为支撑,主动融入区综治中心运行体系,探索出一条“法治赋能、多元共治、源头解纷”的基层善治新路径。通过创新机制、资源整合、延伸服务,法院与综治中心同频共振,持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切实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让“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绽放更加绚烂的光彩。
溧河辖区某幼儿园一名儿童在校内活动中意外受伤,家长与幼儿园因赔偿金额及责任认定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矛盾持续激化。溧河街道综治中心接到线索后,立即启动联动机制,溧河法庭迅速响应,并与公安、司法、律师服务团等多方力量成立调解小组,共同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溧河法庭庭长王海燕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凭借丰富的办案及调解经验,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条款,结合类案裁判标准,对幼儿园安全保障义务、家长监护责任等进行法律剖析,明确双方权责边界。同时,从司法程序、执行风险等维度向当事人释法明理,以“看得见的风险”引导双方理性协商。各部门也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共同构建起“事实认定-法律解读-风险提示”的全链条调解体系。在各方协同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纠纷至此圆满解决。
“为群众办实事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在今后的工作中,宛城区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将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意识做好审判执行工作,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进一步提升案件办理的精度、速度、温度,以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努力实现共振共鸣,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宛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运广表示。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