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齐亭亭 王汉佳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2024年3月,原告张某就职于某公司。在职期间,张某因工作需要,自行垫付差旅费、招待费等共计3万余元。离职后,张某多次向某公司追讨垫付款项未果,遂诉至新野县法院,要求某公司向自己支付相关费用及利息。
案件结果
办案过程中,法官详细审核了张某提交的差旅票据、报销申请记录及某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截图,同时听取了某公司关于财务制度的具体解释,厘清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此基础上,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某公司同意在核实有效票据后支付张某合理费用,张某主动放弃了部分争议款项,双方当场签署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的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垫付的必要费用,用人单位应及时报销。本案中,法官依法告知被告某公司若不及时偿清款项将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同时引导张某理解企业合规管理的必要性,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顺利化解矛盾。
劳动争议纠纷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企业的正常运营。企业一方面应当完善财务制度,明确差旅、招待费用标准及报销流程,避免因规则模糊引发争议;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内部沟通,及时处理员工垫付费用等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企业信誉。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留存垫付费用的相关凭证,确保维权有据,一旦遇上纠纷,可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理性解决,降低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