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法院:法官倾情调解促和谐 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纠纷当庭化解

  发布时间:2025-05-21 10:46:29


   电动车由于其经济、便捷、灵活等特点,成为广大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甚至不少家长允许孩子骑电动车外出。那么,如果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来担?

    近日,方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撞伤老人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并履行赔偿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2024年12月某日上午,未成年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自东向西行驶至方城县文化路东段超车时,与同向在前赵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诊断,赵某某腰椎体骨折、多处损伤,住院治疗10天。事后,赵某某将张某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刘锋深知这起案件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以及两个家庭的和谐稳定,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可能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因此,法官决定采取调解方式,力求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法官向张某某及其监护人详细讲解了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上路的危险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指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作为监护人,对孩子的监管存在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法官对赵某某的心情表示充分理解,向其说明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会依法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但赔偿金额也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损失进行合理确定。经过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和多次 “背对背” 调解,双方的态度逐渐缓和,对立情绪有所减轻。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达成后,张某某的监护人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至此,这起因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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