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亲戚财物 换来缓刑一年

  发布时间:2009-02-12 15:49:45


财迷心窍的刘某不惜盗窃表哥家中的现金,近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因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王某系表兄弟关系,20088月,刘某到王某家中商量合伙做生意的事情。在王某家中吃过午饭后,刘某趁王某夫妇外出之机,将王某家中卧室桌子里的53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已被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刘某确有悔罪表现,所盗现金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刘某系初犯,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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