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中院联合司法局出台《意见》

《南阳晚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交往”

发布时间:2010-07-28 16:55:45


本报讯(记者王勇 通讯员王彬 牛永权)针对社会上对个别法官与律师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质疑,7月16日,记者获悉,南阳中院与南阳司法局近期联合出台了《关于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主要是为了规范法官与律师的“交往”、杜绝不正当“交往”而专门制定的。

《意见》明确规定法官受理案件后,应将办公电话及时告知律师、当事人,但不得违规、私自会见律师、当事人;不得泄露审判秘密,不得无故延期开庭;对律师申请调取证据并提供线索的,法官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推诿;不得为律师打听案情、疏通关系;不得让律师报销应当自己或法院负担的各项费用;不得向律师借用交通、通讯工具,接受宴请、旅游等;法官要为律师、当事人复印卷宗等合理要求提供便利和人性化的服务。律师不得以与法官具有亲朋、师生、同学等关系为由招揽业务、干扰案件审理;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诉求;不对外发表影响审判进程、损害法官声誉、影响司法权威的不适当言论;引导当事人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 

《意见》同时规定,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正常沟通联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通报律师执业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共同研讨办法和措施;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指导意见时,司法行政部门在制定相关执业规则或执业规范时,根据需要可以相互征询意见;人民法院应定期听取律师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应定期听取法官对律师执业能力、水平及执业道德的评价和建议,作为评价律师执业素质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7月20日第10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