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时,如果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或用于共同生产经营,这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的是连带偿还责任。
□河南法治报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刘鑫
基本案情
徐某在婚前承建某建筑工程期间,租用李某的钢管、扣件等建筑物资。因未足额支付租赁费及物资丢失赔偿费,徐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徐某承担租赁费及租赁物丢失赔偿费56万元。协议签订后,徐某未按约定支付款项。今年2月,李某遂将徐某及其妻子郭某某一同诉至桐柏县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坚称该债务与郭某某无关,是其在婚前承建工程过程中欠下的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
争议焦点
该案的焦点在于徐某拖欠李某的租赁费及物资丢失赔偿费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被告徐某租赁原告李某建筑物资承建工程施工确实在被告徐某与被告郭某某结婚之前,但项目方曾给付徐某一套房产,用以抵扣其租赁案涉建筑材料进行施工的工程费、劳务费,抵扣给徐某的该套房产已于徐某与郭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不动产登记部门预告登记在郭某某名下,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时,建筑材料运输工人刘某某出庭做证,在徐某承建工程施工期间,其往案涉工地上运送物资时,在施工现场见过郭某某,且刘某某向徐某索要运费时,徐某称钱不够,要向郭某某要一些钱后转给刘某某。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在案涉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郭某某是知情的,且因该租赁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生产经营收益即抵扣的项目方一套房产,预告登记在了郭某某名下,并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笔债务属于徐某、郭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李某要求徐某与郭某某共同承担合同债务,应予支持。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徐某及其妻子郭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和债务并非绝对的共有或共担,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资助亲朋所负债务。简单来说,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付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如果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的是连带偿还责任。在偿还债务过程中,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如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但这种内部约定或法院判决,并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共同偿还债务。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先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再以双方的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个人财产清偿后,超出个人应当承担共同债务的部分,偿还债务一方可以向对方主张追偿。若离婚,双方可协商或由法院判决确定各自的偿还比例,但对外债权人仍可向双方主张权利。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在经济活动中都应更加谨慎。债权人需对债务人的婚姻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降低经济往来风险;债务人的配偶也应及时关注家庭财务状况,避免因债务人的个人行为或婚前债务导致自身陷入债务困境,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量:借款用途。可以从借款凭证载明的借款用途、借款款项的资金流向、夫妻双方自认的借款用途等入手,查明实际借款用途,以确认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意思表示。若一方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或意思表示追认债务,例如还款、共同签名等,则可以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收入来源、收入情况。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经营的,应当审查经营收入是否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经营行为,若经营收入是家庭主要收入并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则应当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明确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承担规则,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对于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法院应如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债务人配偶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既应考虑债权人的合理诉求,审查债权人是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如通过资金流向、财产使用情况、证人证言等,避免其因债务人的婚姻关系而无法及时有效实现债权,又应坚决防止债务人配偶只享受到债务人因债务带来的利益,而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