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丈夫借钱进货 妻子不认这笔债 法院判决: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5-06-10 08:28:24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冀晓莉)赵某借钱进货,未按时还钱,与妻子一起被对方诉至法院。赵某妻子认为这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拒绝偿还。日前,桐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依法认定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某经营一家百货店,因资金不足,于2024年底向柯某借款4.6万元用于进货,双方口头约定年后还钱。因生意不景气,赵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柯某将赵某夫妻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在案件审理中,赵某妻子辩称,她对赵某向柯某借钱一事不知情,因此,这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柯某向法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赵某所借款项用于进货。法院亦查明,赵某妻子无收入来源,日常开支来自百货店经营收入。

    法院认为,这笔借款虽以赵某个人名义借贷,但用于百货店经营,且百货店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赵某妻子系这笔借款的受益者。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某妻子负有还款责任。最终,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柯某的诉讼请求。③1

文章出处:2025年6月10日《南都晨报》C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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