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 报道:驾考中 误将油门当刹车撞伤学员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5-06-17 09:32:58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何川 朱小旭)驾校学员在驾考过程中撞伤另外一名学员,事故发生地为考试场地,该学员并无驾照。侵权人、保险公司、培训驾驶技能的驾校、提供考试场地的驾校之中,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日前,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4年5月,程某、唐某等驾校学员在邓州市某驾校考场内参加科目二考试。程某、唐某完成考试后停车时,唐某误将油门当刹车,撞到前方程某驾驶的考试车辆,并将正在下车的程某带倒,导致程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用9300余元,唐某垫支了部分医疗费用。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程某将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诉讼中,唐某申请追加其所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培训其驾驶技能的驾校、提供考试场地的驾校为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驾驶的考试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依法追加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对于为唐某培训驾驶技能的驾校、提供考试场地的驾校,因并无证据证明这两所驾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且案涉事故赔偿数额较小,故不予准许唐某的追加申请。在责任划分方面,事故的发生系唐某驾车时操作不当所导致,程某并无过错,故由唐某负全部责任,程某无责任。根据程某提交的证据,依法核定程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因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讼。

    承办法官介绍,该事故发生在科目二考试场地内,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以外”范畴,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此类情形可比照适用交强险规定。某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明知被保险车辆系驾校用于学员培训、考试,应当预见学员在考试时尚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③1

文章出处:2025年6月17日《南都晨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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