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张天一
6月1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防范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工作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虚构债务骗取执行
非法牟利身陷囹圄
2020年,王某获悉提起民事诉讼胜诉后,在申请强制执行阶段,可以通过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相关物品,从而获取大额利润。于是,王某与黄某、师某串通,虚构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由王某持伪造的债权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取得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将黄某、师某名下的玉器等物品进行司法拍卖。2024年1月,王某等3人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随后,该案被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黄某、师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生效法律文书,该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依法判处王某、黄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判处师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买房掩盖高息放贷
虚假诉讼难逃法网
2020年11月6日,陈某欲向周某借款50万元。周某为了获取高额借款利息,指使尹某与陈某及其妻子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尹某出资120万元购买杨某的一处房产。随后,周某以重复转款的方式,伪造支付120万元购房款的银行交易凭证,但实际仅交付陈某44万元借款。2021年9月,周某指示尹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对陈某、杨某等提起民事诉讼,取得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由陈某等人向尹某支付76万元。2023年9月4日,周某、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尹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尹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
清偿债务未还借据
虚假诉讼终获刑罚
2016年1月14日,吴某因10万元银行贷款到期却无力偿还,向刘某借款10万元,作为过桥资金,用于偿还到期银行贷款。吴某、付某夫妇作为借款人,该笔银行贷款的实际用款人王某作为担保人,共同向刘某出具借据一份,刘某提供10万元资金,用于偿还吴某的到期银行贷款。2016年3月14日,该笔银行贷款续贷获批,款项汇入吴某的银行账户。刘某将吴某银行账户内的10万元取出,但并未向吴某、付某归还借据。2017年11月,刘某持借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付某偿还借款,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吴某、付某偿还刘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2019年6月9日,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到吴某、付某银行存款29175.02元。
2021年12月15日,在吴某诉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法院审理后发现刘某涉嫌虚假诉讼,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刘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后,刘某将执行款29175.02元予以退回,并赔偿吴某、付某2.8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立案执行,该行为妨害司法程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套用证据提起诉讼
造假不成反被处罚
上诉人范某与被上诉人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尹某、李某、史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信贷业务申请书、担保人承诺书等证据,与另案纠纷中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的证据高度近似,责令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相关证据原件。经审查,该案与另案纠纷中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信贷业务申请书、担保人承诺书等证据为同一证据原件。相关贷款材料在借款金额等处未填写内容,而该案贷款资料系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复印另案贷款资料填写而来,且未如实陈述借款人贷出60万元后已偿还30万元,又贷出30万元形成该案的情况。鉴于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在伪造影响案件处理重要证据及虚假陈述的行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罚款10万元。
隐匿公章转移财产
妨碍清算依法受罚
2023年10月23日,法院受理债务人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某律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期间,李某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不配合破产管理人工作,利用私藏的另外一套公司印章转移公司财产。2024年2月7日,李某将公司的32.5万元应收账款转移至第三方公司。破产管理人发现李某违法转移公司财产后要求其退还,但李某以该款项已经支付职工工资为由予以拒绝。2024年4月7日,某律所以李某不配合破产管理人工作,虚假陈述公司财产情况,隐瞒公司有多枚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的事实,拒不移交公司全部印章并擅自转移公司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司法制裁申请,要求法院对李某妨碍清算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收回其转移的32.5万元公司财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故意隐匿公司印章并转移公司财产,严重干扰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严重影响法院破产审理活动。鉴于李某具有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法院依法决定对李某罚款5万元。
伪造授权参加诉讼
造成诉累受到制裁
郑某诉李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某律所法律工作者陶某作为李某、马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应诉,并接收相关法律文书。马某提起上诉,声称其在一审中并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经核对相关授权委托书,马某、李某的签名笔迹极为相近。经询问陶某,陶某认可该授权委托书系李某代马某所签,并未得到马某的确认。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实际上未向马某有效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剥夺了马某的答辩应诉权利,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法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鉴于李某擅自代马某签署授权委托书,陶某使用虚假授权委托书代理马某参与一审诉讼,存在妨碍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陶某分别罚款5000元。
提供虚假情况说明
妨碍诉讼受到严惩
张某诉某制衣公司、黄某昌、黄某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某纺织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声称某纺织公司与某制衣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并非某纺织公司的工作人员,曾在某纺织公司业务员处购买棉纱、纱布,且已结清货款。一审法院依据该情况说明的内容,判令某制衣公司向张某支付货款,黄某昌、黄某隆承担连带责任。某制衣公司以其与张某个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依法驳回张某的起诉。随后,某纺织公司作为原告,针对同笔货款起诉,要求某制衣公司、黄某昌、黄某隆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最终认定某纺织公司系该笔货款的实际权利人,对某纺织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某纺织公司在另案中出具虚假情况说明,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某纺织公司罚款50000元。
串通出具虚假证言
原告证人双双受罚
惠某诉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惠某在起诉状中称孔某因经营需要向其借款30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该案一审中,惠某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李某称惠某分两次分别取现26万元、4万元后,在郑州某家属院将现金交付于孔某。该案二审中,惠某改口称实际借款金额为25万元,并提交与孔某等人的谈话录音,而证人李某也作出孔某出具借条的原因及支付情况与此前作证内容不一致的证言。鉴于惠某在一审庭审中作虚假陈述,故意隐瞒一审中应当提交的证据未提交,证人李某在一审中出庭作证,出具虚假证言的事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惠某罚款20000元,对李某罚款10000元。
伪造证据对抗执行
欺骗不成反被处罚
张某、张某甲诉某信用社、某置业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张某甲称其于2023年4、5月份对案涉房屋装修后入住,并提供张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的时间为2020年1月19日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张某甲、张某均称在2020年1月19日与某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经法院核实,某装饰公司注册成立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该《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签订时间为2024年5月,存在倒签合同日期的情形。张某甲、张某对案涉房屋装修后的实际入住时间为2024年6月,其提交的证明装修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为虚假证据。张某甲、张某在诉讼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虚假陈述并提交虚假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甲、张某分别罚款5000元。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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