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8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亮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0年3月21日,被告人陈亮在新野县王某经营的“星雨网吧”上网,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电脑主机打开,盗走电脑内存条一个。2010年3月26日下午、3月27日凌晨6时左右,被告人陈亮采取同样的方法盗窃“星雨网吧”电脑内存条五个。陈亮将盗得的内存条全部卖给经营电脑诊所的汤某,获赃款280元。经鉴定,被盗电脑内存条价值1040元。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10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陈亮曾因盗窃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因盗窃被审判,主观恶性较深,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